各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為加強票據管理、嚴格財務審核報銷手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電子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經過電子簽名認證、以電子方式存儲的收付款憑證。合法的電子發票可以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2.取得電子發票后,持票人應及時查詢驗證電子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報銷時需攜帶電子發票及發票查詢結果的打印件,并在電子發票及發票查詢結果打印件上簽名確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的電子發票應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進行查詢打印、其他地區電子發票登錄所屬地國稅網站進行查詢打印。
財務處對金額在10000元(含)以上的電子發票,按要求建立臺賬,對發票號碼等信息逐張進行登記備查。
3.電子發票對應的付款方式原則上為以下幾種:支票、匯款、公務卡。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子發票進行報銷,也不得使用復印或者重復打印的電子發票進行重復報銷。對不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財務處有權拒收。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5.電子發票報銷中的其他未盡事宜見學校《關于進一步加強發票報銷管理的通知》等要求。
特此通知。
財務處
2016年10月13日